哪些情況不能報考公務人員考試?先對考試法第12條消極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列出不得應考的情事,以及依法停止任用者錄取後仍不得分配訓練。報名前把消極資格和積極學歷條件拆成兩欄。

報名頁常先問學歷、年齡、類科,但《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還有一欄消極資格:符合學歷卻踩到不得應考情事,仍不能應考。這一頁只對條文結構,不替任何人預審個案。
這頁在回答什麼
只回答:法律上哪些情事「不得應考」,以及錄取後若處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會怎樣。體格/體能差在哪見體格檢查和體能測驗;報名流程見報名檢查清單。
第12條第1項:四款不得應考
條文大意: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核對口訣:有罪確定/通緝未結、褫奪未復權、監護輔助未撤銷,都是獨立欄位,不要和「我有沒有大學學歷」混成同一題。每一款都有「尚未結案/尚未復權/尚未撤銷」的時間條件,狀態變更後能否應考,要以變更後的法律狀態與當次簡章為準。
第2項:停止任用 ≠ 報名欄位的同一件事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意思是:即使考上,訓練/分發仍可能被擋住,直到停止任用狀態解除。實務上若你的身分涉及停職、休職或其他停止任用法規,報名前應向考選或用人機關確認,而不是只看簡章學歷表。
把「能不能進考場」和「錄取後能不能受訓/任用」拆成兩段,比較不會在錄取通知後才第一次面對資格空窗。
報名前的最小拆欄
- [ ] 積極條件:年齡、學歷、類科應考資格(簡章)
- [ ] 消極條件:第12條四款是否可能相關
- [ ] 任用狀態:有無依法停止任用、是否影響分配訓練
- [ ] 體格/體能:另欄,不要用消極資格取代
- [ ] 保留錄取/補訓:若已錄取暫時無法受訓,改看第4、5條(另文)
和專技考試消極規定的關係
專技人員另有各職業管理法規的「不得充任」條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也提示應考人如有各該職業管理法規不得充任之情事者,不得應考。公職第12條與專技職業管理法規不要互相套用,報哪一種考試就對哪一套條文。
這頁不處理什麼
不提供「我這種前科能不能考」的個案結論,不協助隱匿應考資格。條文與簡章衝突時,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考試公告與考選部說明為準。
核對時請同時打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與該次考試簡章,避免只憑轉貼文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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