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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委員的親屬來應考,迴避和五年限制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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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考試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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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義務在點名的委員。效果是爾後不予遴聘,不是把考生送進五年限制。

典試委員的親屬來應考,迴避和五年限制差在哪?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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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到親屬不能當典試委員,常被收成兩句:考生五年不能考,或整場成績作廢。典試法第29條的義務人是條文點名的典試與命題、閱卷等委員,效果是違反後爾後不予遴聘。它沒有寫考生五年不得應考,也沒有寫撤銷考試及格。

本文只讀第29條,並用民法第967條到第970條說明親等怎麼數。不判斷某一個人是不是委員,也不對特定家庭做成迴避結論。

三十秒答案

第29條第1項: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對其所應考試類科有關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等事項,應行迴避。

迴避的範圍是其所應考試類科的上列事項。動詞是應行迴避。

第2項是另一種義務:參與題庫試題命擬與審查者,於報名參加該類科考試時,均應主動告知考選部。這一句的主詞是去報名的人,動作是告知,不是迴避。

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誰應迴避、告知義務,以及效果為什麼不是五年限制。應考人自己的冒名、偽造證件或不當方法,見五年限制的用字。試題疑義在典試法第24條,不在第29條;申請方式見國考試題疑義怎麼申請,本文不重寫期限。複查成績是第26條,見查成績、複查、閱覽試卷。入口見台灣國家考試怎麼開始

點名的人,和應迴避的事項

第1項點名的是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沒有寫在這一份名單裡的人,不要用這一項自行補上。

應行迴避的事項,是其所應考試類科有關的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條文寫的是該類科的這些事項,沒有寫因此退出整場考試的全部類科,也沒有寫考生的成績因而無效。官方未在第29條說明類科有關的範圍要畫到多寬。本文不代畫。

親屬的範圍,條文寫的是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本人應考以及配偶應考都在同一句。第29條沒有再拆這組標點。本文不另做一種讀法。

親等怎麼數,稱謂不在第29條

民法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第968條: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第970條把姻親的親系及親等分成三款: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第29條沒有附稱謂對照表。本文也不把叔叔、表親或其他稱謂代換成親等。計算停在上面四條的句子。某一個親屬算不算三親等內,不在這篇下結論。

民法頁面標示的修正日期是民國115年8月17日。同一頁寫,一百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的是第1223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另有第166條之1的施行日期尚未另定。這兩項說明沒有點名第967條到第970條。本次讀到的親等文字,以上面四條的頁面內容為準。

告知題庫,不是同一種迴避

第2項的人是參與題庫試題命擬與審查者。時點是報名參加該類科考試時。動作是均應主動告知考選部。它沒有寫應行迴避,也沒有寫因此不得報名。

第3項把第1項和第2項綁在同一個效果: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條文沒有在第3項寫撤銷應考資格、不予錄取、註銷及格證書,或五年不得應考。那些句子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和專技考試法第19條,主詞是應考人,不在第29條。

專技考試沒有另寫一套迴避

典試法第1條第2項:依法舉行之國家考試,其典試事宜,依本法行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1條: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專技考試法本次讀到的全文沒有另一條親屬迴避。不要把第29條讀成只適用高考。官方未在第21條逐項列出哪些事項算未規定。本文只確認專技考試法沒有把第29條改寫成另一套名單。

典試法第24條第1項是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第26條第1項是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其試卷。兩條的主詞都是應考人。和第29條的委員迴避不是同一件事。

什麼時候停下來

你不知道這個人是不是第1項點名的委員,或不知道親等要怎麼數完,就停。委員名單、題庫命擬紀錄,不在第29條裡面。這是本站建議,不是法規條文:先分開寫三行,一行是不是第1項的職稱,一行是不是該類科的命題到實地測驗事項,一行是第3項實際寫的效果只有爾後不予遴聘。不要先寫考生五年不能考。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次讀到的典試法與兩部考試法,修正日期都是民國112年11月29日。三部法與民法頁面標示的整編資料截止日都是民國115年9月18日。頁面並寫,若與主管機關公布文字不同,仍以主管機關公布資料為準。查核日是2026-09-23。其後有修正,以最新全文為準。

常見問題

親屬來應考,考生會被取消資格嗎?

第29條第3項寫的是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沒有寫取消應考人的應考資格。應考人那邊的撤銷、扣考與五年,在兩部考試法的另一組條文,不在這一條。

題庫出過題的人去報名,是迴避還是告知?

第2項寫的是報名參加該類科考試時,均應主動告知考選部。迴避兩個字在第1項,對象是點名的委員面對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應考。

三親等內包不包括某一種稱謂?

第968條寫的是怎麼數世數,第29條沒有稱謂表。本文不代換。數不完就停,不要用這篇的標題代替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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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典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 2026-09-23
    • 第29條第1項點名的委員,於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對該類科有關命題至實地測驗事項應行迴避
    • 第2項是題庫試題命擬與審查者報名該類科時應主動告知考選部
    • 第3項的效果是爾後不予遴聘
    • 第1條第2項規定依法舉行之國家考試,其典試事宜依本法行之
    • 第24條第1項是應考人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提出疑義,逾期不予受理
    • 第26條第1項是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試卷
  2.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修正日期民國115年8月17日 / 2026-09-23
    • 第967條定義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
    • 第968條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以總世數為親等
    • 第969條、第970條定義姻親及其親等從配偶之親系、親等
    • 民法頁面所標尚未生效說明點名第166條之1與第1223條,沒有點名這四條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 2026-09-23
    • 第21條規定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及有關法律
    • 專技考試法全文沒有另寫一套親屬迴避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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