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普考、初等的應考學歷差在哪?第13條到第17條先分開看
博士、碩士、學院畢業、高中職畢業和滿十八歲,對到的是不同條。類科還可能另增條件。

同一張畢業證書,在高考一級、二級、三級、普通考試、初等考試裡不是同一句資格。特考簡章若只寫三等、四等、五等,也不能直接把鄰近等級的學歷抄過來報。先對條號,再看這場有沒有另增條件。
本文是2026-09-22讀到的《公務人員考試法》全文對照,不審查你的學歷是否採認、也不保證報名審查會通過。
三十秒答案
第13條把高等考試拆成三款:一級是博士學位,二級是碩士以上學位,三級是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第14條的普通考試,學歷從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起算,另有兩種以考試及格替代的路徑。第15條的初等考試,條文寫的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這一條沒有列出學歷。
這三條都還要和第12條的不得應考情形、第17條得增列的條件一起讀。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到第17條怎麼分開看。初等考考什麼談的是節次與題型,不是學歷條款。高普考和地方特考差在哪談分發與選擇,不代替本頁的條號。會計師等專技類科的年資,見會計師應考資格,那是另一部法。入口還沒分清時,先看台灣國家考試怎麼開始。
第13條到第15條:條文怎麼分
下表只列各條已寫出的路徑。有「或」的地方,是條文自己的選擇,不是要同時具備。
| 等級 | 條文列出的應考資格 |
|---|---|
| 高考一級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 |
| 高考二級 | 同一類學校得有碩士以上學位 |
| 高考三級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或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
| 普通考試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
| 初等考試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 |
請對用字。高考一、二級和三級的國外學歷,條文寫的是「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普通考試那一句寫的是「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沒有在第14條重寫教育部採認四字。官方未在第14條說明為什麼用字不同。採認怎麼申請,本文沒有讀到程序頁,就不寫步驟。
第12條是所有本法考試的共同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書列了不得應考的四款: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是否該當,由主管機關認定。本文不判斷個案。
同條第2項另寫: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這一句是錄取後的分配限制,不是第13條的學歷。
特考不能只靠「等級相當」換算學歷
第16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13條至第15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施行細則第7條在解釋本法第6條第2項的等級比照時寫:特種考試一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等相當二級,三等相當三級,四等相當普通考試,五等相當初等考試。那是第6條脈絡下的等級相當,不是第16條的逐字。要報某一場特考,仍以該考試規則的應考資格表為準,不要只拿「三等相當三級」自行換成學歷句子。
第17條第2項允許,除第13條至第16條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三款:提高學歷條件;具有與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第3項再寫:職務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
所以第15條沒有列學歷,不表示每一個五等或初等類科都不會另有條件。動詞是「得」增列,不是每一類科都已經提高。有沒有增列,看該場考試規則,不要用別的類科推測。
第18條第2項另外規定:分試、分階段之考試,其應考資格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分階段的資格不要只用第13條到第15條收尾。本文不重寫分試和分階段的定義。
不要拿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去報專技高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8條第1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但各該職業管理法規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一條的學校層級寫到專科以上,和公務人員高考三級的「獨立學院以上」不是同一句。但書把特殊規定交給各該職業管理法規。護理師、醫師、會計師等類科若另有法規,停在職業管理法規和該考試規則,不要用本頁的表代填。
第8條第2項和第9條第2項都寫「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後六年內繼續應考」,但兩項的資格不是同一句,不能收成「高等或普通考試再加上四年」。
第8條第2項是兩支,中間的「者」先把前一支結束: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滿四年只接在普通考試這一支。高等考試及格那一支在「者」就結束,不要讀成也要滿四年。
第9條第2項是另外兩支: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前一支是「普通考試以上」,不是「高等或普通都要加四年」。後一支是初等考試加滿四年,不是普通考試加滿四年。
| 條文 | 繼續應考的兩支(擇一,不是同時具備) | 滿四年接在哪一支 |
|---|---|---|
| 第8條第2項 | 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 只接在普通考試。前一支在「者」結束 |
| 第9條第2項 | 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 只接在初等考試。不是高等或普通都加四年 |
期間是條文自己的六年,起點是該次修正公布日。條文沒有另載屆滿的年月日,本文不自訂一個截止日。查核日2026年9月22日已在該次公布六年之後,不要把這兩項當成沒有終期、現在仍可走的路徑;若該場應考須知仍引用,以須知和考選部說明為準。第9條第3項是另一句: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分別取得應考資格。這一項沒有寫在同一個六年期限裡,不要和前項併成一句。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法規條文
報名前用四格核對:考試全名、等別或等級、你準備用的那一款(學歷、已及格類科,或及格滿幾年)、該場規則有沒有第17條的增列。四格缺任何一格,先不要送出報名。資格審查的退補件規則,第17條第4項規定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本文不代寫補件天數。
常見問題
碩士可以報高考一級嗎?
第13條第1款寫的是博士學位。第2款的碩士以上,是二級考試的學位條件。兩款不要互換。
高中畢業是不是就能報所有普考類科?
第14條有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這條路徑。第17條仍得提高學歷、加工作經驗或語文檢定,或要求專門職業證書。類科有沒有增列,看該場規則。
初等考試是不是滿十八歲就一定可以報?
第15條列出的是國籍與年齡。第12條的不得應考情形、第17條得增列的條件,第15條沒有把它們刪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