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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試和分階段差在哪?公務人員考試細則有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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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考試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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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試看前一試有沒有錄取。分階段看你有沒有該階段的應考資格。專技考試不要直接借用這兩句。

分試和分階段差在哪?公務人員考試細則有定義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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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同時出現第一試、第二試、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時,下一句常被寫成「上一關過了才能考下一關」。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只把這個順序寫進「分試」。分階段在同一條的下一項,條件是各階段自己的應考資格,不是前一試錄取。

專技人員考試不要直接借用這兩句。本文只拆定義,不改寫任何一場的日程。

三十秒答案

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本法所稱分試,指兼採二種以上考試方式或筆試程序之考試。其考試方式依序進行,前一試獲錄取者,始得應次一試。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但各該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項:本法所稱分階段考試,指考試分二階段舉行,並分定其應考資格。具各階段考試應考資格者,始得應該階段考試。

這裡的「本法」是這一細則開頭所稱的公務人員考試法,不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這兩項定義,以及專技考試法第5條沒有把這兩項照抄。律師考試第一試、第二試115年高普考第二試口試是單場整理。司法特考等別與第二試也是單場。那些頁的試次名稱,本文不改判成細則第16條的例子。入口還沒分清,先看台灣國家考試怎麼開始

同一條裡的兩個條件

用詞細則第16條寫的進入條件總成績
分試考試方式依序進行,前一試獲錄取者,始得應次一試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但各該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分階段分二階段舉行,並分定其應考資格。具各階段考試應考資格者,始得應該階段考試這一項沒有寫各階段成績合併

分試的「但書」只掛在總成績那一句。前一試錄取才能應次一試,沒有被但書刪掉;總成績要不要合併,才交給各該考試規則。規則若另有寫法,從規則,不要用細則的合併句覆蓋規則。

分階段這一項沒有「前一階段錄取」五個字。它寫的是分定應考資格,具該階段資格者始得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2項也把分試、分階段考試的應考資格,交給各該考試規則。階段資格的細目不在細則第16條第2項裡,要打開該場規則。

第18條第1項只規定各種考試得分試、分階段、分考區舉行,類科、地點、日期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這一項沒有重寫細則的定義。公告日期和定義是兩件事。

專技考試法第5條沒有這兩句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1項:各種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分試、分階段舉行;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第2項:採行分試、分階段考試之類科及其資格保留年限,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這一條沒有「前一試獲錄取者,始得應次一試」,也沒有「分定其應考資格」。官方未在第5條說明專技考試的分試是否與公務人員考試細則相同。本文不代為補上。專技類科要看它自己的考試規則,包括資格保留年限。不要把公務人員考試的總成績合併句,套到護理師、律師或其他專技類科。

第13條允許視學歷經歷,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那是減免規定,不是第5條的定義。申請過減免的人,仍以該考試規則的審議結果為準,不要自行把某一試視為已錄取。

什麼時候停在考試規則

簡章用了「第一試」「第二階段」這一類試次名稱,但沒有寫它是細則第16條的哪一項時,先不要套「必須前一試錄取」。打開該考試規則,找它自己對試次順序、應考資格和成績怎麼計算。規則還沒讀到那三欄,教學文到此為止。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法規條文:用三欄筆記抄規則原文,一欄試次名稱,一欄誰可以進入,一欄成績是否合併。抄的時候保留「得」「應」「始得」,不要改成「通常可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次讀到的整編資料截止日是民國115年9月11日。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的修正日期是民國110年11月22日,兩部考試法的修正日期都是民國112年11月29日。查核日是2026-09-22。頁面若再更新,以最新全文為準。

常見問題

第二試沒考,第一試的錄取還算嗎?

細則第16條第1項寫前一試獲錄取者始得應次一試,沒有寫沒有應次一試時錄取要保留幾年。保留年限若存在,在各該考試規則,不在這一句。

具有第二階段學歷,是不是就不必管第一階段?

分階段的條文寫具各階段考試應考資格者始得應該階段考試。它沒有寫持後階段學歷的人自動跳過規則裡的其他條件。條件仍看該考試規則。

可以把律師或高普考口試頁當成這條的例子嗎?

那些頁處理的是該場試次。本文沒有讀到足以把該場改判成分試或分階段的規則全文,所以不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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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 2026-09-22
    • 第16條第1項:分試依序進行,前一試獲錄取者始得應次一試;總成績合併,但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16條第2項:分階段考試分二階段舉行並分定應考資格,具各階段資格者始得應
  2. 公務人員考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 2026-09-22
    • 第18條第1項:得分試、分階段、分考區舉行,並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
    • 第18條第2項:分試、分階段考試的應考資格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 2026-09-22
    • 第5條規定得舉行分試、分階段,類科及資格保留年限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沒有前一試錄取始得應次一試
    • 第13條的減免包含分階段或分試考試,是減免規定不是第5條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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