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或偽造證件的五年限制差在哪?兩部考試法的用字要分開
五年不是從考試日開始,也不是每一款資格問題都有五年。公務人員考試和專技考試的動詞還要分開看。

搜到「五年內不得應考」,常被收成一句:資格有問題就五年不能再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都有五年,但五年只掛在其中三款,而且考前、及格後的動詞不完全相同。
本文只對這兩條的結構。不判斷某一份證件是否偽造,也不提供個案是否仍可報名的意見。
三十秒答案
兩條都寫: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起算寫的是發現之日,不是考試日,也不是榜示日。第五款的應考資格問題,沒有被放進這一句五年。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比較兩部法的發現時點和五年的範圍。學歷、報名費、分試定義不在這頁重寫。入口見台灣國家考試怎麼開始。資料填錯還在報名階段時,先看24小時內自行更新、報名資料怎麼改和報名檢查清單,不要先套五年。
五年掛在哪三款
兩條的第2款到第4款用字相同: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年那一句都寫: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第1款和第5款不在「第二款至第四款」裡。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款是有第12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第5款是不具備應考資格。專技考試法第1款是有第7條但書規定情事。第5款是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這些款仍有考前、考試時、榜示前、訓練階段、及格後的處理,只是條文沒有把它們寫進五年不得應考。
「自始」二字只出現在專技考試法第19條第5款。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5款沒有這兩個字。不要互相補字。
發現時點:動詞不要併成一個
| 何時發現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 |
|---|---|---|
| 考試前 | 撤銷其應考資格 | 取消其應考資格 |
| 考試時 | 予以扣考 | 予以扣考 |
| 考試後榜示前 | 不予錄取 | 不予錄取 |
| 訓練階段 |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 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
| 及格之後 |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 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
考試時和榜示前,兩條用字相同。考試前是撤銷對取消。及格之後,專技條文多了「榜示」和「由考試院」。訓練階段,專技條文寫的是訓練或學習階段。這些差異留在各條,不要寫成兩部法同一套程序。
兩條都有一句: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條文沒有寫報案電話,也沒有寫由應考人自行判斷要不要移送。本文不補電話,也不教人如何說明自己的行為。
什麼時候不要用這頁下結論
你手上的是補習班筆記、別場考試的扣考公告,或只知道「有人說五年」時,先停。對的是你這場考試適用的那一條,以及發現的時點落在表上的哪一列。第1款、第5款的效果看該列的動詞,不看五年那一句。
是否構成冒名、偽造、變造或不正當方法,條文沒有在這兩條裡下定義。官方未在這兩條舉例什麼文件算變造。認定不在這篇。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法規條文:若只是學歷名稱填錯、還在報名補正期間,先走該場報名資料更正或資格審查,不要先套五年。更正程序見報名資料怎麼改,本文不重寫。
查核日2026-09-22。兩部法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正日期都是民國112年11月29日,整編資料截止日是民國115年9月11日。其後有修正,以最新全文為準。
常見問題
五年從考試當天開始算嗎?
兩條寫的都是自發現之日起。不是考試日,也不是榜示日。
資格不符也是五年不能考嗎?
五年的句子寫第二款至第四款。第5款不在其中。第5款仍有該條前面的撤銷、取消、扣考、不予錄取或註銷證書,視發現時點與適用的法而定。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發現,和專技考試的寫法一樣嗎?
不一樣。前者寫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後者寫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