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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或偽造證件的五年限制差在哪?兩部考試法的用字要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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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考試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考試準備與證照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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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不是從考試日開始,也不是每一款資格問題都有五年。公務人員考試和專技考試的動詞還要分開看。

冒名或偽造證件的五年限制差在哪?兩部考試法的用字要分開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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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到「五年內不得應考」,常被收成一句:資格有問題就五年不能再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都有五年,但五年只掛在其中三款,而且考前、及格後的動詞不完全相同。

本文只對這兩條的結構。不判斷某一份證件是否偽造,也不提供個案是否仍可報名的意見。

三十秒答案

兩條都寫: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起算寫的是發現之日,不是考試日,也不是榜示日。第五款的應考資格問題,沒有被放進這一句五年。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比較兩部法的發現時點和五年的範圍。學歷、報名費、分試定義不在這頁重寫。入口見台灣國家考試怎麼開始。資料填錯還在報名階段時,先看24小時內自行更新報名資料怎麼改報名檢查清單,不要先套五年。

五年掛在哪三款

兩條的第2款到第4款用字相同: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年那一句都寫: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第1款和第5款不在「第二款至第四款」裡。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款是有第12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第5款是不具備應考資格。專技考試法第1款是有第7條但書規定情事。第5款是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這些款仍有考前、考試時、榜示前、訓練階段、及格後的處理,只是條文沒有把它們寫進五年不得應考。

「自始」二字只出現在專技考試法第19條第5款。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5款沒有這兩個字。不要互相補字。

發現時點:動詞不要併成一個

何時發現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
考試前撤銷其應考資格取消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予以扣考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不予錄取不予錄取
訓練階段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及格之後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考試時和榜示前,兩條用字相同。考試前是撤銷對取消。及格之後,專技條文多了「榜示」和「由考試院」。訓練階段,專技條文寫的是訓練或學習階段。這些差異留在各條,不要寫成兩部法同一套程序。

兩條都有一句: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條文沒有寫報案電話,也沒有寫由應考人自行判斷要不要移送。本文不補電話,也不教人如何說明自己的行為。

什麼時候不要用這頁下結論

你手上的是補習班筆記、別場考試的扣考公告,或只知道「有人說五年」時,先停。對的是你這場考試適用的那一條,以及發現的時點落在表上的哪一列。第1款、第5款的效果看該列的動詞,不看五年那一句。

是否構成冒名、偽造、變造或不正當方法,條文沒有在這兩條裡下定義。官方未在這兩條舉例什麼文件算變造。認定不在這篇。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法規條文:若只是學歷名稱填錯、還在報名補正期間,先走該場報名資料更正或資格審查,不要先套五年。更正程序見報名資料怎麼改,本文不重寫。

查核日2026-09-22。兩部法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正日期都是民國112年11月29日,整編資料截止日是民國115年9月11日。其後有修正,以最新全文為準。

常見問題

五年從考試當天開始算嗎?

兩條寫的都是自發現之日起。不是考試日,也不是榜示日。

資格不符也是五年不能考嗎?

五年的句子寫第二款至第四款。第5款不在其中。第5款仍有該條前面的撤銷、取消、扣考、不予錄取或註銷證書,視發現時點與適用的法而定。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發現,和專技考試的寫法一樣嗎?

不一樣。前者寫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後者寫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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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公務人員考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 2026-09-22
    • 第22條依發現時點分別為撤銷應考資格、扣考、不予錄取、撤銷錄取資格、撤銷及格並註銷證書
    • 第二款至第四款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 第5款為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在五年那一句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 2026-09-22
    • 第19條考試前為取消應考資格,及格榜示後由考試院撤銷及格並註銷證書
    • 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
    • 第5款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五年同樣只寫第二款至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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