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可以減半嗎?先分減收、審議費和證書費
報名費減半只寫在公務人員考試這條線。專技考試的減免,多半是科目或審議費,不是同一張繳款單。

報名頁上同時出現身分、金額、減免,很容易把三筆錢算成一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原住民族,在公務人員考試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裡,法條給的並不是同一句。先分這場考試適用哪一部法,再決定能不能把報名費理解成減半。
本文整理的是 2026-09-22 讀到的現行條文,不是你這一筆報名已核准的證明。
三十秒答案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3項寫: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接著寫:依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請求減少報名費者,其各種考試報名費得予減半。
兩句的動詞都是「得」,不是自動改寫繳款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6條只寫應繳交報名費、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沒有「得予減少」或「得予減半」。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對報名費減收、科目減免的審議費、以及及格證書費這三個不同條文。已繳費算不算報名完成,見已繳費和報名成功。什麼情形可以退費,見退費事由清單。填表、照片、寄件的順序,見報名檢查清單。第一次分官方入口,回到台灣國家考試怎麼開始。
先認考試全名,再打開對應的法
| 你報的是 | 報名費條文實際寫了什麼 |
|---|---|
| 公務人員考試(高考、普考、初等考、各項公務人員特考) | 第18條第3項:上列五類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得予減半 |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專技高考或普通考試等) | 第6條:應繳交報名費,費額由考選部定之。這一條沒有減半 |
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寫:依法律規定得減收之考試報名費,其減收費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五類身分的減半,對得上施行細則這一句。後備軍人那部細則的成數,本文沒有展開,不要把「得予減半」直接套到另一種身分。
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費額如附表。2026-09-22 讀到的標準,修正日期是民國114年4月9日;第6條寫修正之第3條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本文不抄附表金額。要對數字,打開附表或該場應考須知,不要用更早的簡章金額。
專技考試裡的「減免」多半不是報名費打折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把規費分成兩類:一是考試報名費(筆試、口試、體能測驗、實地測驗),二是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第4條把後面這一項訂為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這一千元是審議費的收費金額,不是報名費減掉一千元,也不是報名費減半。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3條的減免對象是: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考試。同條第2項寫,申請減免的程序、基準及審議結果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審議費額由考選部定之。讀到「減免」先問減的是科目還是報名費。這一條減的是應試負擔,不是第6條的報名費。
證書費是榜示及格之後的另一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3項: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但對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費額。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3項的但書是:對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專技這一條的列舉沒有寫中低收入戶,用字是原住民,不是原住民族,句尾也沒有「費額」二字。兩部法不要合成同一張優惠表。
兩條都是「得」,而且都掛在考試及格證書,不是報名當下的繳款單。報名費還沒繳完,不要先扣證書費。
條文沒有列出減半要附哪一種證明、證明要不要載本人姓名、有效期限怎麼算。官方未在上述條文寫文件格式。這是本站建議,不是法規條文:報名前只看該場應考須知和報名系統有沒有減收欄位;沒有欄位,不要自行把金額除以二再繳。
什麼時候停下來改查單場文件
收費標準和考試法對得上,但畫面上的金額、身分選項或上傳檔和條文對不上時,停在這一頁。改查該場應考須知、報名系統當日畫面,或考選部承辦單位。不要用別場考試的減收截圖代繳。
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面註明,資料若與主管機關公布文字不同,仍以主管機關公布資料為準;本次讀到的整編資料截止日是民國115年9月11日。查核日是2026-09-22。之後若修正,以最新全文為準。
常見問題
中低收入戶報專技考試,可以沿用公務人員考試的減半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6條沒有五類身分、也沒有得予減少。不能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3項抄過去。
畫面上出現審議費一千元,是不是報名費已經減半?
收費標準第4條的一千元,標的是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的審議費。它不是報名費折扣的名稱。
條文寫得予減半,是不是繳款時系統會自動半價?
施行細則寫的是請求減少報名費者,得予減半。條文沒有寫系統會自動改金額。沒有在該場程序裡完成請求,不要自行把全額當半價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