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示後補錄取和重考差在哪?疏失、洩題要分開看
個人冒名的五年限制不在這兩條。榜示後的疏失和洩題,也不是同一句。

放榜之後聽到有疏失或有洩題,下一句常被收成:整場重考,或個人五年不能再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把榜示後的處理分成兩項。一項是典試或試務疏失造成應錄取而未錄取,或不應錄取而錄取。另一項才是洩題或舞弊,而且要已經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兩項的動詞不相同。
本文只對這兩條的結構,並對照典試法第26條、第32條為什麼不能併進去。不判斷某一次考試有沒有洩題,也不提供個案會不會被補錄取的意見。
三十秒答案
兩部法的第1項都寫: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
第2項才寫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公務人員考試法的條件是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專技考試法的條件多了或及格三個字。兩條都寫並得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不是應重新辦理全部科目。
個人冒名、偽造證件或不當方法的五年限制,不在這兩條。那一組見五年限制的用字。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榜示後的疏失與洩題條文。應考人自己申請複查或閱覽試卷,見查成績、複查、閱覽試卷。榜示名單和個人成績通知不是同一張紙,見查榜和成績通知書。入口還沒分清,先看台灣國家考試怎麼開始。
第1項對得上,第2項有兩處用字不同
| 項目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7條 |
|---|---|---|
| 第1項事由與處理 | 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 | 事由與處理的用字相同,開頭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 |
| 第2項無法判定的對象 | 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 | 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 |
| 第2項撤銷的資格 | 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 | 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格 |
| 重新辦理 | 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 同一句 |
第1項兩部法都寫應錄取、不應錄取。專技考試法第17條第1項沒有改成應及格。不要自行把第2項的及格補進第1項。
第2項的得只掛在重新辦理。撤銷那一句是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不是應考人申請。重新辦理的範圍寫的是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並且是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條文沒有寫因此必須整場、全部科目重考。
無法判定是第2項的條件。條文沒有寫只要出現洩題,就直接重新辦理。官方未在這兩條說明什麼樣的消息叫做已經無法判定。認定不在這篇。
舞弊兩個字,不要接上五年
第20條第2項和第17條第2項的舞弊,放在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裡面,效果是榜示後的撤銷與得重新辦理。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專技考試法第19條的結構是應考人有所列情事,並只在其中三款寫五年不得應考。兩組條文都有舞弊或不正當方法的字,但主詞、時點、效果不同。不要把第20條的洩題讀成個人五年,也不要把第22條的五年讀成整場重考。
典試法另有兩條,都不是補錄取
典試法第26條第1項: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其試卷。主詞是應考人,動詞是得申請。它不是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複查的期限與收費,同條說由辦法定之,本文不抄。
典試法第32條把颱風、地震、空襲、傳染病,和試題或試卷遺失、試題外洩或其他重大事故寫在同一句,接著寫其處理程序、因應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這一條用的是試題外洩,不是第20條的洩題。它沒有寫榜示後,沒有寫補行錄取,也沒有寫重新辦理。它授權的是辦法。遺失試題或試卷出現在第32條,沒有出現在第20條或第17條。三條不要合成一套時程。
第32條裡的天然災害與空襲,本文沒有展開。那一句在這裡只用來說明:試題外洩在典試法是和重大事故並列、交給辦法處理的事項。
什麼時候不要用這頁下結論
榜還沒示、你看到的是補習班訊息,或只有聽說有人作弊時,先停。第20條和第17條的開頭都是榜示後。榜示前的個人情事,不在這兩條的第1項、第2項。是否構成疏失、洩題,或是否已經無法判定應否錄取,條文沒有交給應考人自行宣告。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法規條文:先寫三欄,一欄是不是已經榜示,一欄是疏失還是洩題或舞弊,一欄你讀到的句子有沒有補行錄取或重新辦理。三欄對不上,就不要轉述成整場重考。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次讀到的三部法,修正日期都是民國112年11月29日,頁面標示的整編資料截止日是民國115年9月18日。頁面並寫,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查核日是2026-09-23。其後有修正,以最新全文為準。
常見問題
榜示後發現試務疏失,就會重考嗎?
第1項寫的是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重新辦理寫在第2項,而且第2項的事由是洩題或舞弊,還要無法判定應否錄取。專技考試法這一處寫應否錄取或及格。疏失沒有被放進重新辦理那一句。
專技考試洩題時,撤銷的用字和公職一樣嗎?
不一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2項寫撤銷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專技考試法第17條第2項寫撤銷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格,條件裡也多了或及格。
應考人可以依第20條申請補錄取嗎?
兩條第1項都是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不是應考人提出申請。應考人得申請的,典試法第26條寫的是複查成績或閱覽試卷。